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涉詐領助理費被判刑十年半,上訴二審並改口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四百卅一萬餘元。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戴女犯罪情節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依法減輕其刑,改判五年半,褫奪公權四年,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廿六日審結戴寧的助理費案,法官認為她在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於上訴審理時坦承不諱,惟她於偵查中並未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對於犯罪之主觀意圖與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均未自白,於偵查中既未自白,縱於審理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並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之減刑規定。
法官同時認為,戴寧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就其客觀犯罪情節觀之,應有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之情輕法重情事,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所犯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三罪犯行,均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戴寧是已故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建三的女兒,歷任四屆議員,於二0二二年三月被控詐領助理費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羈押一百九十天,羈押期間其父病逝,她手、腳戴著戒具返家奔喪,一度成為社會議論焦點,同年九月經嘉義地院裁定交保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