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因不服國防部於一0八年標案中扣除共計六千一百六十萬元之履約保證金與違約金,提起給付貨款訴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大同敗訴,但經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後,認定國防部應返還逾期違約金一千二百二十五萬元,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該案源自民國一0七年國防部公開招標兩組抗彈纖維布,標案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一點七五億元及七千萬元,大同公司與大眾電腦並列得標,約定均分採購數量。國防部質疑大同公司交貨產品之原料紗線產地疑似來自中國,要求依契約提供非中國產之證明文件,致使生產製程一度暫停。經雙方多次函文往返,國防部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確認大同以法院公證文件佐證產品及原料符合規定,但因部分貨品延遲交貨,仍認定大同違約。
依約,國防部先行沒收履約保證金一千二百六十萬元,並以逾期交貨為由拒絕支付部分貨款(違約金四千九百萬元),以彌補因防彈板製作延誤造成的影響。
大同公司主張,其委由攻衛公司承製,產品實際在台灣生產,並指出逾期情節與原料問題無關。法院認遲延交貨對後續業務造成不利影響,即使違約金約定原為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考量情節後仍應核減至百分之十五(三千六百七十五萬元),判決大同僅得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一千二百二十五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大同上訴後,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