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宥勝因涉嫌強制猥褻女子一案,經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獲緩刑五年,並須支付公庫新台幣二百萬元,全案因無人上訴而定讞。宥勝於二十七日上午前往台北地檢署執行科繳清罰金,面對媒體詢問時僅簡短回應「一切依照程序處理」,隨即離去。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民國一0五年底,宥勝在工作結束後以順路為由,提議載送一名在職場認識的女子返家。女子駕駛宥勝的車輛抵達住處後,宥勝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女子家中,卻在如廁後未立即離開,反而佯裝心情不佳向女子抱怨,並突然以面對面姿勢跨坐在女子大腿上。宥勝涉嫌徒手控制女子雙手,解開其內衣並進行猥褻行為,因女子持續反抗才停止。北檢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宥勝。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宥勝有期徒刑八月,宥勝僅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宥勝無前科紀錄,且在一審判決後主動進行心理諮商,經評估再犯風險低。此外,宥勝在二審期間坦承犯行,並尋求管道解決自身認知偏差。因此,二審維持一審八月徒刑判決,但宣告緩刑五年,並要求宥勝支付公庫二百萬元,同時須接受檢察官指定的加害人治療處遇計畫,且不得對被害人實施任何身體或精神上的接觸、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由於全案無人提起上訴,宥勝獲判緩刑確定。台北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通知宥勝於二十七日上午到案執行。宥勝於上午九時許報到,檢察官確認其身分及判決內容後,准許其繳清罰金,並討論後續治療處遇計畫。宥勝於中午十一時許完成繳款手續後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