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助理費 新北議員黃永昌緩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議員黃永昌詐領公費助理費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案件,高等法院二十七日駁回檢察官及黃永昌的上訴,維持原判。黃永昌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並需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二百萬元。同案被告張淑玲、陳宥彤則獲判無罪。

黃永昌自民國九十五年起擔任台北縣議會及新北市議會議員,未實際聘用部分申報之助理,並高報公費助理薪資,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院認定,黃永昌透過申報不實助理名冊,使新北市議會誤認其確實聘用該等助理,並將補助款項匯入相關帳戶,總計達二千二十八萬四千五百七十九元。

法院指出,黃永昌坦承犯行,並有相關證人證詞及證據佐證,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然而,合議庭認為黃永昌將所得款項全數用於與議員職務相關事項,並未挪為己用,因此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此外,黃永昌所涉行為也不構成洗錢罪。

至於同案被告張淑玲、陳宥彤,法院認定兩人並無公務員身分,且無證據顯示其與黃永昌有犯意聯絡,因此判決無罪。合議庭強調,黃永昌雖因一時失慮觸法,但其犯罪動機係為統籌分配公費助理補助款,以利私聘助理處理轄區事務,且事後坦承犯行並深具悔意,所以,判處緩刑三年。

高院認為原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黃永昌、張淑玲、陳宥彤被訴貪汙治罪條例及洗錢罪部分,檢察官仍可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