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受贈人忘恩背義時 僅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中西區林先生問:陳先生欠我一筆借款債務未還,後來他將其唯一房屋贈與其子,不過兒子好吃懶做,數年來經常忤逆,甚至虐待老父,某日竟將陳先生打得傷痕累累,陳先生趕快向法院核發保護令,也實在讓第三者看不過去。請問,我可以代替陳先生撤銷贈與契約將房屋要回來,順便提出強制執行收回我的債權嗎?

答:陳先生將其唯一房屋贈與給兒子但未清償林先生的債權,就是俗稱「脫產」的事情,林先生本可以請求法院直接撤銷無償行為的贈與契約(撤銷詐害行為),除此之外,在此要再說明的是身為第三人的林先生可否代位撤銷贈與契約?

林先生是陳先生的債權人,並不是贈與契約的當事人,林先生作為債權人是否可以撤銷債務人陳先生與其子訂立的贈與契約?林先生主張的是債權人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限。當應以自己的責任財產清償債務而不為清償的債務人,在怠於維持、充實其財產時,法律賦予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有管理權能。

贈與人因為法律規定所取得的「撤銷權」,原則上乃因受贈人對其自身或親屬的忘恩背義行為而產生,並得因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宥恕而消滅,此係受贈人與贈與人的特別關係,性質上具有高度屬人性的權利;例外情形,始由贈與人的繼承人基於獨立的身分取得撤銷權,兩者均具有專屬性,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本例林先生要主張的贈與契約撤銷權,固然是受贈人自身的忘恩背義行為所產生,不過因該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別人不得代位行使,因此林先生不得代位陳先生撤銷與其子的贈與契約。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