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張姓婦人騎車被野狗追,人車摔落未加蓋的大水溝致腦震盪及椎間盤突出、頸椎狹窄與神經壓迫等傷住院,事隔兩年半多,她請求國家賠償,要求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及學甲區公所賠償醫療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失計四百六十一萬元,被法院認定已逾法定兩年請求時效,予以駁回,可上訴。
張女於二0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上午騎機車行經學甲區秀昌里過竹高幹一0二號路段,遭一群野狗追逐致摔落大水溝受傷住院,她事後向學甲警分局報案偵辦過失傷害,並由警方協助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尋求救濟。
張女於二0二三年十二月間提起國賠訴訟,認定大水溝是學甲公所和農水署所設置、管理,且未於水溝上設置護欄、水溝蓋、警示或標誌,該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提出國家賠償,其中精神賠償的部分索賠三百萬。
台南高分院說,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時效為兩年,並以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起算,逾兩年未提出請求,時效自動消滅。農水署和學甲區公所抗辯此案明顯已超過請求時效,拒絕給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