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前書記官偷拍21女 二審減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於工作場所及公共區域裝設微型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同事及民眾更衣、盥洗等私密畫面,犯行長達三年,受害人數高達二十一人,犯罪次數八十二次。士林地院一審判處林男四年徒刑,另八月得易科罰金;經上訴,高等法院審酌林男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四日改判三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一年徒刑得易科罰金三十六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林顥倫原任職於士檢,已婚並育有兩名子女,一0二年起擔任書記官,負責收發室發文及贓物庫管理業務。檢方調查發現,林男自一0九年一月至一一二年三月間,利用微型攝影機於士檢女廁、盥洗室、百貨公司,甚至被害人住處等地,偷拍女性更衣、沖澡及裙底等私密畫面。其手法包括將攝影機夾於腳趾、拖鞋或藏於背包。

士檢婦幼保護專組檢察官一一二年三月兩度搜索林顥倫住處及車輛,查扣手機、攝影機、硬碟、隨身碟及記憶卡等證物,並發現其存有一百九十九張偷拍影像的彩色列印紙本,依「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