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楊姓男子去年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嗣該集團成員以投資獲利等語向一名女子詐騙,該女陸續匯款和面交款項,因無法出金驚覺受騙而報警,詐團食髓知味再聯繫該女,該女即配合警方,待楊男前來取款時,將他逮捕。楊男審理時供稱「我現在知道錯了,不會再去做了」。彰化地院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將他判處六月徒刑,併科罰金五萬元,緩刑三年,應提供六十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書指出,楊男去年六月底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嗣該集團成員於去年四月十七日中午,以LINE與一名女子聯繫,佯稱為美商富國銀行之「李曉楠」、「黃欣妍」,可透過富國銀行之APP投資獲利等語。該女陸續受騙,接續匯款、面交款項。
嗣於去年六月二十八日,該女要求出金,詐團聲稱必須再投資並支付費用七十萬元,該女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詐團因食髓知味,再與該女連繫付款,該女即配合警方,依詐團成員指示,於去年七月一日上午十點許,在其住處前,由楊男假冒銀行外派專員,持偽造之收據交給該女,該女則將紙鈔(內有一張千元真鈔及七十萬元假鈔)交給楊男後,埋伏員警即當場逮捕楊男。
被告在審理時自述,他在家幫忙媽媽賣鬥魚,媽媽生意不好,家裡需錢,才會從事車手工作,「我現在知道錯了,不會再去做了,希望給我機會」等語。
法院審酌楊男不思以合法手段賺取財富,竟謀求私利參與犯罪集團擔任車手角色,犯罪動機實屬可議,考量被害女子即時發覺而未遂犯行,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一萬五千元,可見犯後積極彌補損害,經此偵審程序,當會知所警惕,再犯可能性不高,量處上訴之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