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民國一0六、一0八年間,男子徐德益因私人糾紛及擔心證詞不利,涉嫌夥同共犯以鐵鎚、槍擊等方式殺害兩名被害人,並將遺體裝入塑膠桶棄置。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徐德益涉犯的兩項遺棄屍體罪,各判刑二年二月定讞;但兩項殺人罪死刑判決遭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其餘六名共犯刑期確定,最高判無期徒刑。
徐德益經營土地買賣貸款業務時,因不滿員工王閔正的蔡姓女友多次阻止王男參與不法行為,加上徐的陳姓女友與蔡女長期不合,一0六年五月糾集同夥在台中市住處,以鐵鎚重擊、剪刀刺頸方式殺害蔡女,遺體密封塑膠桶藏匿自宅。
時隔兩年,徐男因涉及詐欺案件,認為證人黃男供詞不利,在一0八年六月趁黃男出庭時,將其押往養狗場凌虐並注射毒品,最後以行刑式槍擊頭部致死,遺體灌入水泥封桶棄置苗栗山區,直至一0九年十一月才被警方尋獲。
檢方比對兩案手法,確認徐德益為集團主謀,其餘共犯包含林宥廷、王閔正等人,分別參與策劃、施暴或協助棄屍。
一審台中地院對徐德益兩項殺人罪判處死刑,遺棄屍體罪各判二年二月;共犯林宥廷判無期徒刑,其餘五人刑期介於十二至三十年。二審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
最高院審理後認為,徐德益的殺人罪量刑「未充分說明為何不得減刑」,例如犯案動機是否具「計畫性」、教化可能性等爭議需再釐清,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至於遺棄屍體罪部分,最高院駁回上訴,徐德益合併執行四年四月定讞;其餘共犯王閔正合併執行三十年、宋文達判十二年徒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