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林先生問:我的朋友老王在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向另一友人老李借一百萬元,雙方約定隔年一月一日還款。老王同時簽發一紙發票日為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之支票交給老李。後來老王沒有還錢,老李也忘記這件事,未將支票提示請求付款。老李直到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才到法院對老王提出給付票款訴訟。請問老李給付票款訴訟,可能勝訴或敗訴?
答: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會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廿二條第一項)。訴訟中債務人老王如果提出票據時效抗辯,法院可能會判決債權人老李敗訴。此外,票據法第廿二條第四項同時明定票據利得償還請求權:「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老王簽發之發票日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之支票,雖因超過一年時間,罹於時效而消滅。但老李如能證明老王因支票時效消滅,而獲得一百萬元之利益,例如匯款或交付之證據,則老李可以主張「票據利得償還請求權」並要求老王償還利益一百萬元,還是可能有勝訴之機會。依法規定,此項票據利得償還請求權之時效為十五年。
綜上,如果借款給他人,最好用匯款方式,併書立借據。假如提領現金交付,則款項來源最好是很明確(例如從銀行提領同額款項),借據載明現金點收無誤,並可拍照存證。如此一來,主張借款請求權之時效為十五年,會比較有保障。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