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船長強載4海巡出海判刑3月 檢方認太輕提上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金門一名王姓船長在一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晚間,駕駛自用小船「穩轉號」返回后豐港時,因拒絕海巡人員安檢並強行載四名執法人員出海,遭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金門地檢署十八日以「量刑過輕、危害國家安全」為由提起上訴,強調此案涉及船舶改裝走私風險,且可能引發兩岸海域爭端,需加重刑責以維護執法威信。

事件發生於當晚八時四十九分,海巡署第九岸巡隊四名安檢人員登船檢查時,發現「穩轉號」前置物艙無法開啟,懷疑擅自改裝為密艙夾藏貨物。王姓船長未待檢查結束,突然發動引擎將船駛離港口,四名海巡人員因外海風浪劇烈,被迫中斷作業緊抓欄杆自保。金門巡防區緊急派出巡防艇攔截,歷經四十分鐘才將船隻押回港內。

金門地檢署指出,王男自一一0年起多次違規航行至大陸地區,曾因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遭緩起訴及判刑。此次犯行更涉「加重妨害公務」,不僅危及執法人員的安全,更可能因船隻失控將公務員帶往大陸海域,衍生兩岸敏感議題。檢方估算,當晚動用多艘巡防艇馳援,耗費逾十萬元油料及人力成本,若人員落海後果更不堪設想。

「被告始終未表達歉意,犯罪態度惡劣。」檢方強調,金門海域走私業者常以改裝密艙逃避檢查,此案船艙結構與執照登記明顯不符,王男為掩蓋疑點強行出海,顯見預謀性高。若僅輕判三個月(可易科罰金九萬元),恐讓不法業者心存僥倖,削弱邊境執法效力。

法院原審認為,王男行為未造成人員受傷,依《刑法》第一三五條判處最低刑度。但檢方主張,此類案件應考量「國家安全特殊性」,參考過往類似案件刑期多落在六個月至一年,且金門地院一一二年統計顯示,妨害公務罪平均刑期為五點二個月,此次判決明顯低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