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官酒駕上訴遭駁回 張軒豪判刑4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去年八月十九日因酒後駕車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高達每公升一點零五毫克,遠超法定標準。宜蘭地檢署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宜蘭地院一審判處張軒豪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二萬元。張軒豪及檢方均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於十九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定讞。

張軒豪為司法官學院三十七期結業的資深法官,任職超過二十年。案發當日,他在辦公室飲用酒精濃度百分之四十的伏特加後,於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駕車離開法院停車場。晚間八時四十五分,他因違規左轉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顯示為一點0五毫克,幾乎達爛醉程度。張軒豪起初否認酒駕,稱自己意識清醒,但檢方偵訊時他最終坦承犯行。

高等法院審理指出,張軒豪身為法官,明知酒駕對公眾安全的危害,卻仍酒後駕車,且其酒測值極高,情節嚴重。此外,張軒豪曾於七年前因肇事逃逸被判刑四月、緩刑二年,此次再犯顯示其未從過往教訓中吸取經驗。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適當,駁回張軒豪請求緩刑的主張,並指出其行為嚴重損害司法形象。

此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法官評鑑委員會已建議對張軒豪處以四個月月俸(約六十萬元)的罰款,並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也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並已提出彈劾。張軒豪目前已被停職,職務法庭將另定日期宣判其懲戒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