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員輕生揭性侵往事 物理治療所前主管二審改判2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一名女職員於一0九年七月墜樓身亡,生前於臉書揭露遭前任職的物理治療所前廖姓主管性侵經歷,引發社會震驚。時隔近四年,高等法院十九日針對廖泰翔被控「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等罪作出二審判決,改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較一審三年六月刑期縮減;另被訴強制罪部分維持無罪。全案有罪部分仍可上訴。

案件起源於一0六年九月,時任某物理治療所負責人的廖男與被害女職員A女等人聚餐飲酒後,返回治療所休息。隔日清晨,廖男趁男性同事離開後,藉故要求A女至廁所,不顧其抗拒,強行拖入房間性侵得逞。事後廖男下跪道歉,聲稱「因喜歡A女而衝動」,承諾離婚並給予名分,A女雖身心受創,仍選擇隱忍並與其交往。

這段關係持續至一0八年,A女發現廖男無意離婚,決意分手並搬離原居所,卻遭廖男多次騷擾,甚至被攔路質問私生活。一0九年七月,A女因任職單位接獲匿名檢舉其涉入婚外情,被迫於面談時揭露遭性侵過往,當日下午在臉書發布千字文控訴,晚間即從衛生局頂樓墜樓身亡。

案件一度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經再議發回後,新北地檢署依據A女生前貼文、同事證詞及病歷紀錄,逆轉起訴廖男。一審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六月,但認定「致羞忿自殺」證據不足。檢辯雙方均提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指出,原審未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且未考量廖男二審期間與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部分賠償,故撤銷改判。

法官強調,廖男利用職權與情感承諾掩蓋罪行,事後毫無悔意,雖和解但不符緩刑條件。至於檢方指控廖男一0八年涉強制罪部分,因證據不足維持無罪。全案有罪部分得上訴,無罪部分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