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4打1 家長連帶賠15萬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國中生在學校被四名同學毆打,造成左胸等多處受傷,還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恐慌懼學、夜晚不能眠,訴請損害賠償。彰化地院審結,判決四名打人的學生及其家長應連帶賠償醫療費一千零五十元及十五萬元精神慰撫金。

被害人去年一月被一名同學在教室內聲稱欲與他打一架,下課後並在走廊吆喝稱要跟他打架;兩人到學校廁所後,另三名同學見狀也一同前往,一人拉扯他的手臂、其他三人則分別勒住他的脖子並毆打他的頭部、肚子或用腳踹,致其左胸、左上肢及下背挫傷、頸部前方抓傷等。

被害學生控稱,他隔天早上全身劇痛無法起床,並因感恐慌而懼學,此後即未回歸校園,且晚上不能成眠,時常感受有人將傷害他,神情驚惶,一有聲響即認為有人要來毆打他,經醫院診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家長提告救償醫療費用共計一千零五十元及精神慰撫金八十萬元。

被告方面對事實大多不爭執;其中一人辯稱該學生後來有回校上課,也有跟他們講話,並非如診斷證明書所載那麼嚴重等語。另有人跟該學生調解,但因賠償金額過高談不成。

法院認為原告四人行為時未滿十八歲,父母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一千零五十元醫療費用屬必要的支出,此部分求償有據,而予准許;考量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兩造之經濟情形等,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十五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