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不讓救護車並比中指 交部:罰款五百並可能有刑責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日前高雄市發生行人不讓救護車還比中指事件,交通部二十六日指出,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通行,可處五百元罰款,如因此導致傷患死亡則觸犯刑法之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

交通部說明,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亦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之情事,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妨礙交通之規定,可處五百元罰款。

交通部指出,行人如故意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通過,此種具有惡意的妨礙行為,亦涉刑法強制或妨礙公務罪之論處;如果傷者因為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亦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以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部表示,會持續加強宣導駕駛人及行人均應避讓緊急車輛的觀念,並呼籲各類道路使用者切勿阻礙緊急車輛之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