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未慰問 超速男判刑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余姓男子開車不慎撞死一名腳踏車騎士,鑑定結果雙方均有肇事因素,余雖始終坦承犯行並將民事賠償事宜交由保險公司代為處理,自己雖主動聲請法院調解,卻未出席。法官認為余男事後未慰問死者家屬,顯無積極彌補家屬喪失親人感受之態度,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四個月,可上訴。

台南地方法院審埋,余男前二0二三年十二月間的一個清晨開車,行經台南市南區西門路一段一處交岔路口時,以時速九十一公里超速行駛,與騎腳踏車至路口的陳男發生碰撞,致陳傷重送不治。經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認余男駕車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陳男騎乘腳踏自行車,少線道車未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同為肇事原因。

法官認為,余男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余男在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之處,貿然以時速九十一公里速度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陳男自行車發生碰撞,致發生天人永隔憾事,死者雖然也有過失,惟對余男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