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

永康區林先生問:李先生曾簽發一張面額五百萬元的本票向我借款,經我提示本票後已經兌現,但數年後李先生突然起訴主張我無法證明受領的五百萬元係有法律上的原因,請求法院判決我應返還五百萬元的不當得利給李先生,請問我該如何答辯?

答:在我國實務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法院認為基於給付而受利益的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是指受益人的得利欠缺「財貨變動的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的給付目的而言。所以,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原告,自應舉證其欠缺給付目的,才符合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而獲得勝訴判決。

同時,法院認為「無法律上原因」的消極事實,在本質上雖然難以直接證明,不過原告仍應先舉證被告受領訟爭給付的事實(或可能被告所不爭執),再由被告就其所抗辯的原因事實為具體的陳述,使原告得就該特定原因事實的存在加以反駁,並提出證據證明之,以便法院憑以判斷被告受利益是否為法律上原因。如果法官最後無法做出該要件事實是真實或虛偽的心證時,應將無法律上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的危險歸於原告,亦即法院可以認定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欠缺兌現五百萬元本票的法律上原因,法院不能進一步要求被告應就受領五百萬元的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

本案例林先生可以抗辯:「我之前曾經借五百萬元給李先生,我受領此五百萬元的原因事實,是李先生償還欠我所出借的五百萬借款」。如此林先生已就其所抗辯的原因事實做出具體陳述,其餘不當得利的要件事實應由李先生負舉證責任,如果李先生不能證明本票五百萬元的兌現是欠缺給付目的,林先生可以獲得勝訴判決。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