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性侵女童改未遂 刑度減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經營未立案安親班的陳姓男子對年僅國小二年級女童伸郎爪,在班上摸胸、下體,還刻意拿課本擋住,南投地院一審以他有指侵,依三個強制性交罪判刑十年,台中高分院二審比對證詞,認定陳僅構成「未遂」,撤銷改判他五年,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一0九年九月起陳男替班上一名小學二年級女童批改數學作業時,要求對方坐他大腿上,伸手亂摸她胸部、指侵,還兩度利用開車載女童回家、元宵節去看燈會期間,趁著車上只剩下他們獨處,又前後伸手摸胸、二度指侵得逞。

南投地院一審時,陳矢口否認犯行,女童驗傷下體則有擦傷;女童母親也證稱,女兒曾坦言「阿伯摸我」,自己警覺馬上向安親班反應,陳還跑去他們家,還想賠個二、三萬元了事。一審認為,陳侵害女童身心、犯後否認未見悔意,行為惡劣,依三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判他七年十月,三罪應執行十年;陳男不服上訴仍否犯行。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女童雖曾證稱陳男將手指「伸進她尿尿的身體裡面」、「感覺很痛」,但她向母親、老師陳述時則是稱被「摸」尿尿的地方,驗傷也未發現下體有受損。經綜合比對證據難認有達性器接合程度,認定僅達強制性交「未遂」程度,撤銷改依三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各判他三年八月,三罪應執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