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一歲幼童在台中市西區一間托嬰中心遭另一名一歲多的同學咬傷九次,幼童父母認為對方父母與托嬰中心都有責任,分別求償十萬元、九十萬元,一審認定,被告的家長未提供有善盡教養責任的證據,判賠二萬元,托嬰中心的師生比符合規定,也有在案發後不斷教導咬人幼童及相關防範措施,判免賠,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一歲多的幼童被父母送到台中市西區一間托嬰中心,一一二年一月至三月間,幼童被另名幼童咬傷手指、手臂、虎口等位置,幼童家長主張該名咬人幼童有九次犯行,認為托嬰中心與咬人幼童的家長都有疏失,向托嬰中心及托育教師九十萬元,也向咬人幼童家長求償十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咬人幼童的家長主張,對方家長提供的證據當中,只有一次有小孩咬人的狀況,其餘都無法證明是小孩所為,另外也多次教育、告誡小孩不得咬人,已善盡教養責任,沒有疏失。托嬰中心則主張,根據對方家長提供的受傷紀錄、監視器光碟影像等,都不足以證明受傷幼童的傷勢,是同中心幼童所造成,即便受傷幼童的傷勢是同中心另名幼童所造成。
法院審酌,根據相關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可以證明幼童咬人的次數有四次,不過咬人幼童的家長未提供相關證據,有教育、叮囑小孩不得咬人,認為家長得負賠償責任,判賠二萬元。
另外,托嬰中心的教師在發現幼童有咬人行為後,除有告誡幼童不能咬人外,還有後續開會討論因應、監督處置,也讓其他幼童戴上口罩,減少嘴巴碰觸機會,另外也對咬人幼童,以兒童繪本等誘導溝通方式,告知幼童不能咬人,也透過按摩牙齦、咀嚼蔬菜棒和牛奶棒餅,以減緩咬人幼童口腔不適和滿足口欲。
該托嬰中心實際收托學童為十七人,托育教師為六人,符合法規規定的師生比,認為托嬰中心與教師已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沒有過失,無須賠償,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