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今年一月十六日晚間,法務部依法執行死刑犯黃麟凱槍決。執行前,黃麟凱委任律師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主張其精神狀態與審判程序是否符合憲法標準尚待釐清。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此聲請案並無相關案件繫屬中,不符《憲法訴訟法》規定,最終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黃麟凱因一0二年性侵殺害前女友並勒斃女友母親,於一0六年判死定讞,歷經多年司法程序後伏法。
黃麟凱於一0二年與王姓前女友分手後,因不滿對方追討盜領款項,於一0三年十月一日潛入王女住處,以童軍繩勒斃其母親,再性侵並殺害王女。當時黃麟凱入伍服役未滿一月,犯罪手段殘忍,一審至更一審均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一0六年認定其「惡性至極、罪責至重」,維持死刑判決。
今年一月十六日執行前夕,黃麟凱律師團援引憲法法庭一一三年「第八號判決」,主張死刑僅適用於「情節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程序」之案件,並質疑黃麟凱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審判瑕疵,要求暫停執行以保障生命權。憲法法庭審查庭由大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組成,認為該聲請缺乏繫屬中的本案程序,不符《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暫時處分」要件,故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