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觀音區林先生問:我前陣子在社群媒體上發文,批評某地方政府的公務員辦事效率差,還說他們是「吃白飯的」、「只會擺爛」。結果居然收到通知,有人去告我妨害名譽,還提到我可能觸犯侮辱公務員罪。請問,我只是發表意見,也會被關嗎?
答:林先生提到的情況,其實涉及修正前刑法第一四0條的規定,也就是俗稱的「侮辱公務員罪」。該條文原本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如果在警察或其他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出言侮辱,即有可能觸犯此條,成為刑事犯罪。
憲法法庭於民國一一三年間作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認為此條文就當場侮辱公務員的部分應加以限縮,而侮辱職務的部分因違反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宣告其違憲並失效。憲法法庭在判決中亦明確指出,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仍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構成犯罪。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若人民的言論已非單純表達不滿,而是在執法現場造成實質妨礙,仍有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及其他刑事責任,例如妨害公務罪或強制罪等。舉例來說,若民眾在警察開單時不僅出言辱罵,還以激烈言語阻撓對方完成職務,或鼓動他人一同反抗執法,這些行為也可能符合刑法第一三五條妨害公務罪或第三0四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此外,若以具體威脅內容影響執法人員判斷,也可能構成恐嚇公務員的行為。
換句話說,侮辱公務員罪本身雖由憲法法庭認定「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才該當犯罪,但並不表示可以對執法人員無限制地謾罵或挑釁。法律仍保護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基本秩序與安全,也要求人民以正當、理性的方式表達不滿,若對執法過程有疑慮,可以事後透過行政申訴或提起訴願等管道主張權利,亦可保留影像證據以備調查。選擇理性行動不僅保護自己,也有助於建構更成熟的法治社會。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