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發佈修正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民航局發佈修正「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包括第 一 條「本標準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本港區)之營運審查及申請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者,應依本標準繳納規費。」

第 三 條「前條計收標準如下:一、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本港區營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費:每件新臺幣二百七十元。申請換、補發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百七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