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龍井區公所林姓里幹事騎公所配發的公務機車、加油卡加滿油後,跑到水溝旁抽出汽油裝到寶特瓶,下班再倒入私人貨車、機車使用,換算不法所得一萬五千多元;台中地院以他犯案輕微、自首,二度減刑後依貪汙罪判二年、緩刑五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林男九十二年起任職龍井區公所,後擔任里幹事,公所一0四年八月起配發一輛公務機車、加油卡給林男使用,他為了省私人油錢,基於侵占公有物犯意,多次趁著公務機車加油後,再到距離加油站外四百公尺處的大排水溝旁,拿自備油管抽出油箱內四公升汽油。
檢方發現,林男會將公務用汽油再放置到寶特瓶內,下班後再倒入其私人用的小貨車、妻子的機車內,以供個人日常使用,經統計侵占的汽油數量,換算約一萬五千八百二十三元,後來因內部人察覺,林自行向廉政署自首。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均坦承不諱,有相關加油資料、明細,以及加油站監視器畫面可佐;法院指出,龍井區公所為讓林男順利辦理里幹事業務,而配發機車、加油卡,但僅限於上班時間及執行公務使用,油錢也是由區公所支付。
由於林男犯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侵占公有財物罪,法定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之重罪,法院審酌林男不法所得一萬五千八百二十三元,為五萬元以下,可認定「情節輕微」,依法減刑;另外,林犯後符合自首、偵查中自動繳回所有不法所得,第二度依法減刑。
林男的辯護人再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法院認為,林男是公務員,享有穩定俸祿、經濟狀況無虞,卻貪圖小利侵占公物長達一年七個月,經二度減刑後最低刑度一年八月,並無情輕法重,不再減刑,依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判林男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宣告緩刑五年,命他應向公庫支付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