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於一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晚間返回宿舍途中,在台南歸仁區台鐵沙崙支線便道遭男子梁育誌以麻繩勒頸性侵後殺害,遺體被棄置高雄阿蓮山區。案經一審至更一審三度判死,但最高法院十八日認定更一審未詳查「犯意轉變」及量刑理由不完備,第二度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此案為憲法法庭去年宣告死刑合憲後,首例更審維持死刑卻遭撤銷的案件。
檢警調查,梁育誌於案發前多次勘查長榮大學周邊,鎖定燈光昏暗路段埋伏。民國一0九年九月三十日,他先嘗試性侵鍾女未遂,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再度行凶,以粗糙麻繩勒斃被害人,法醫鑑定顯示鍾女頸部動脈、氣管均遭壓碎,死狀極慘。橋頭地院一審及高雄高分院二審均依《強制性交殺人罪》等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首次發回時,要求釐清「性侵後殺人」或「預謀性侵殺人」的犯意差異。
更一審一一四年一月仍判梁死刑,合議庭援引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見解,認定梁男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最高法院指出,梁男可能原計畫性侵後才升高為殺人,此犯意轉變影響量刑;此外,教誨師評估梁男「有矯正可能」,更一審卻未說明不採信理由,屬理由不備。另法律實務見解認為,強盜、性侵、殺人應「數罪併罰」,更一審卻論為「想像競合」一罪,也有違誤。
被害人家屬跨海委任律師,多次呼籲司法速審速結。而梁男另涉性侵未遂與遺棄屍體罪已定讞,合併執行四年四月徒刑。民間司法改革團體則強調,死刑判決應嚴守證據與程序正義。全案重返高雄高分院後,預計將針對犯意、量刑補強調查,梁育誌暫逃死囚命運。
此案為憲法法庭限縮死刑條件後,地院至更一審均判死的指標案件。最高法院二度發回,凸顯「最嚴重犯罪」的證據門檻與量刑說理須更嚴謹。法界人士分析,未來更二審須具體回應犯意與矯正可能性等爭點,才能符合憲法判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