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
在新竹縣竹北開設健身房的葉姓健身教練涉嫌虐打小姊弟,被起訴三百萬交保並限制住居無境管,但沒想到,葉男竟於三月廿八日首次開庭前棄保潛逃。地檢署二十一指出,交保至今未收到裁定書,無法行使抗告等救濟。法院表示,檢方得依法提起準抗告。
新竹地檢署廿一日表示,移審庭法院並無通知檢察官到庭,至今也沒收到裁定書,以至於錯失抗告的時間,導致葉教練潛逃出境。
新竹地檢署指出,二月五日偵查終結並將葉姓被告移審新竹地方法院,當日法院未通知檢察官到庭,亦未要求檢察官表達意見,即逕行裁定葉姓被告以三百萬元交保並附加限制住居及每日上午十時、下午十八時至竹北派出所報到。三月十九日法院通知公訴組檢察官辦理「另外二名」被告的準備程序;葉姓健身教練的部分,則是在三月廿八日始首次召開準備程序,但葉男未到庭,才知道他已經逃亡之事實。
對此,新竹地方法院晚間透過文字指出,對於葉姓被告所為羈押替代處分,檢察官若有不服,得依法提起準抗告,尚無「因未將相關裁定送達,致檢察官無從行使抗告等合法救濟」的情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0六條規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