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市議員冉齡軒涉嫌詐領助理費一百四十八萬元,一審依貪汙罪,判冉齡軒四年、其丈夫邱裕明二年四月徒刑,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二十二日審結,仍判冉四年、褫奪公權三年,邱判三年八月、褫奪公權二年。冉齡軒堅稱沒有貪汙,會上訴求清白。
檢廉調查,冉齡軒從一0七年十二月連任中市第三屆議員後,涉嫌詐領助理費,包括夥同經營葬儀社的丈夫邱裕明,將葬儀社的李姓臨時工列為「人頭助理」;或將助理費「低薪高報」,例如詹姓助理月薪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冉向議會申報四萬五千元,再由詹繳回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的「薪資差額」給冉;另有林姓助理於一0八年二月底離職,冉卻繼續向議會申報助理費,再由這名助理把薪水二萬八千餘元繳給她,當成自己的私房錢花用,共計一百四十八萬餘元。
檢廉指控,冉齡軒將詐領的公款,用來供兒子生活費,或是支付給宜蘭禪寺張姓師父,幫忙消除家人穢氣、化解劫數,也聘人打掃住處的佛堂,連手機維修、修改裙子,地藏寺每月拜水懺費用等,也都是拿繳回的助理費支應。
冉齡軒昨日到庭聽判,她認為判決不公,將再提起上訴,她與丈夫都沒有檢方所指控的貪汙,助理費都是進助理費帳戶,辦法會都是用她自己的錢,從縣議員時期就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