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重複扶養直系尊親屬 財部發布認定原則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申報綜所稅時,一個申報戶人口數愈多,可適用的免稅額度也會變多,因此實務上會有手足之間重複申報扶養父母的情況。針對這類案件作出得列報扶養者的一致性認定,財政部二十三日發布相關原則,明定四大認定順序,以及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的十一類參考項目。

為利各地區國稅局就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的案件,有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發布相關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財政部指出,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四大順序認定得列報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者。

第一順序,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第二順序,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第三順序,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四順序,無法依前三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財政部並表示,所謂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十一大類證明綜合判斷,包含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較近者;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

財政部指出,實際扶養事實也可參考,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的要保人;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的醫藥費;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的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