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民事訴訟費用 今年提高加徵標準

永康區郭先生問:我做外銷生意,因美國調整關稅,台灣出口客戶突然要停單,我要告死他,要他賠償我的損失,包括賠付違約金五千萬元及償精神損失一千萬元。友人告知今年起,民事訴訟裁判費要提高,要我留意,請問是真的嗎,會提高多少?

答:當事人請求法院以公力保護其私權,關於法院之裁判,我國採有償主義,目前除了刑事訴訟外,其他民事、家事或行政訴訟,以及非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都須繳納裁判費或聲請費。郭先生所詢問的民事訴訟,應由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該訴訟費用分為「裁判費」及「裁判費以外之費用」,後者原則上依實支數計算。至於「裁判費」之徵收,則依法院進行程序之種類,如起訴、上訴或抗告、聲請或聲明、再審、調解,分別依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規定而定其標準;司法院有於其網頁設置「司法規費試算」之計算程式,於該程式直接輸入訴訟標的價額,就可得出相關之應繳費用數額。

司法院考量民國九十二年修正提高徵收額數後,迄今已逾二十年未曾再修正提高,現今社會經濟已有變遷,因此修正提高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徵收費用。依此,台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均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民國一一四年起提高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徵收額數標準。將訴訟標的金(價)額在十萬元以下部分,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調整為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則維持原加徵十分之一之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聲請再審或抗告事件徵收之裁判費,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另外,也提高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強制執行事件,因強制執行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也跟著調高;家事事件也因其審理細則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所以也跟著調高;非訟事件亦同。

所以,郭先生要起訴民事訴訟求償,首先要避免沒有約定的事項或根本無理由的濫訴高金額。否則,僅就其所提之「違約金五千萬元及精神損失一千萬元」,此六千萬元的起訴請求,先不論起訴有無理由,依照今年的提高徵收標準,於起訴時第一審就要先預繳給法院五十五萬八千五百元。所以,郭先生必須仔細衡量起訴主張內容,是否真的有勝訴希望,否則訴訟費用依法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繳出去的錢恐怕會拿不回來,得不償失。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