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男子曾仁宏與李姓男子有債務糾紛,在談判過程中對李心生不滿,曾夥同另外三人,共同持棍棒、刺青針及電擊棒凌虐李,致手腳、臀部大面積瘀傷,身上也有電擊灼燒傷,李男曾三次以電話用虛弱的聲音向友人求救,終因被電擊心臟休克死亡。台南地院國民法官庭廿八日依傷害致死罪,將曾仁宏等四人判處無期徒刑不等。可上訴。
被國民法官判刑的四人,包括曾仁宏、張峻嘉二人判無期徒刑,皆褫奪公權終身;黃信雄十四年半;李家瑞十四年。
二0二四年二月二日凌晨,曾仁宏、張峻嘉、李家瑞、黃信雄控制被害人李男,毆打電擊被害人雙手雙腳、肩膀、臀部、口部。再由李家瑞將延長線拆解後於被害人身上形成通路,再接上室內插座通電,進行電擊,致其身上各處傷痕累累,最後因傷重休克不治。
被害人的生日,同時也是他的忌日。
國民法官認為,曾仁宏雖符合自首,惟其自首目的是要自己扛下全責,聲稱是自己一人犯案,袒護其他被告,其他被告至今均否認有一同參與犯案,互相掩護,更試圖掩蓋真相,刻意誤導檢警辦案方向。
又案發至今年餘,未積極和解,被害人家屬也沒有收到任何一句真誠的道歉,案發當天是被害人的生日,竟也成忌日,讓家屬留下永遠無法彌補的遺憾。
曾男自首讓人無法感受有真誠悔悟的態度,對於事實釐清、司法資源的節省並無幫助,不能依自首規定減輕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