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中市一名翁姓數學家教班老師,涉嫌於一一二年一月七日晚間在教室單獨輔導國小女學生時,強行將手伸進女學生衣服內撫摸胸部,事後遭被害人母親報案。台中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一、二審均判處翁男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最高法院二十八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翁男經營的家教班位於台中市,被害人自一一一年三月起固定每週二、五上課。一一二年一月六日,翁男因作業量過大,透過家長協調將課程改至一月七日晚間。當時教室內僅有翁男與女學生二人,翁男先以手觸碰女學生腰部,隨後趁機強行撫摸胸部得逞,直至女學生掙扎反抗才停止。
女學生下課後神色異常,母親詢問得知遭猥褻,隨即報案。台中地檢署偵查發現,翁男事後透過LINE向女學生父親承認「有摸到」,但審理時改口辯稱是「開玩笑搔癢」,律師也主張女學生因不想上課虛構案情。法院勘驗對話紀錄及被害人陳述,認定翁男犯行明確,且未與家屬和解、態度惡劣,依法從重量刑,判處三年八月徒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時,翁男仍否認犯行,聲稱道歉僅為安撫家長情緒,法官駁斥其「飾詞卸責」,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