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我國前駐奈及利亞公使楊文昇遭指控於民國一0七年至一0九年任期間與館內女清潔工發生性交易,並以不實單據詐領館長交際費新台幣一萬五千四百六十七元;高等法院於一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二年、褫奪公權一年,並宣告緩刑五年判決。楊文昇需於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並完成一百五十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始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九日,外交部派楊文昇前往奈及利亞台北貿易辦事處,接任公使兼館長,直至民國一0九年九月十七日返國。
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一日維持原審判決,認為楊身為公使,行為不僅敗壞官箴,更損害國家在外清廉形象;他上訴主張「貢獻卓著」及「婚外性行為屬個人隱私」難以成立減刑理由,所以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