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警副所長洩密應召站闆娘 二審改判5年2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曾任南投縣警局巡佐、副所長的劉東貴,任職期間與應召站袁姓女業者搞曖昧,涉在一一一年間,協助進入警務系統替袁女查個資,另收受袁女交付的手機、平板電腦,以LINE帳號洩漏臨檢訊息給袁女,二審七日宣判,改判五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刑度比一審略低二月,理由是二審認定是「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檢警調查,劉東貴曾在一0九年九月至一一一年六月間,擔任南投警分局南投所巡佐,同年六月至九月間擔任名間所副所長,劉與經營應召站的袁姓女子搞曖昧,涉在一一一年四月間收受袁女身辦的門號、市價七千九百九十元的手機,由袁女繳交該手機通話費,後續又收受市價約五千四百九十元的平板電腦。

劉男涉在一一一年四月至九月間,透過LINE帳號暱稱「小花朵」洩漏十一次臨檢訊息給袁女,因袁女另涉妨害風化案件,警方在一一一年九月、隔年三月搜索時,扣得涉案手機,發現「小花朵」等訊息後,查出劉男涉案。

另外,袁女為追討二十萬元債務,想取得兩名債務人有無入監資料,在一一一年五月間,由袁女提供二人姓名,再由劉男以帳號、密碼登入M─POLICE、線上整合查詢、線上前科查詢系統,查出二人資料後,以LINE帳號傳送給袁女。

二審指出,劉東貴洩漏臨檢勤務消息的圖利行為,應是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前審是認定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尚有未洽,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劉東貴身為警察,職司犯罪偵查及犯罪預防,本應忠實執行法律所賦予的任務,不思恪守法度、謹慎自持,為包庇袁幼青經營色情行業,一再將南投分局臨檢或擴大臨檢消息洩漏給袁女知悉,使袁女獲有免遭查緝裁罰之不法利益,有辱公務員應有的公正形象,動搖人民對公務員品格操守的信賴,破壞警政機關聲譽及形象,損及國家法益,犯罪所生損害非輕。

二審考量,劉東貴否認包庇營利容留性交易及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犯行、坦承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的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所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量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宣告褫奪公權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