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懲戒法院九日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涉入八八會館案作出判決,合議庭認定,其二次至私人招待所接受招待,且辦案時開立拘票有違失,處以罰俸三個月;時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的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則因同案於今年二月遭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兩人可提出上訴。
判決指出,王涂芝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七日及七月十日晚間,與黃錦秋等檢警人員聚餐後,前往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涂誠文管領的「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無償接受招待。其後在偵辦郭哲敏違反銀行法案件時,雖簽發拘票並限制出境,卻四度指示司法警察不執行拘提,任由郭哲敏四次出入國境。
懲戒法院認為,雖難認定其故意縱放或包庇,但接受私人場所招待及開票未符比例原則,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影響司法信賴。
考量王涂芝係受資深檢察官黃錦秋邀約赴會,且主動說明行蹤、自行迴避案件承辦,態度良好,合議庭認為其違失情節尚未達到汰除標準,遂處以現職月俸總額三個月的罰俸,金額約新台幣五十萬元。至於黃錦秋,懲戒法院今年二月判決認定其行為違失較重,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黃錦秋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