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長:核電延役/重啟不須環評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近日核管法修法條文三讀通過,核電延役與否引發關注。環境部長彭啓明十四日指出,目前法規限制,核電延役或重啟並不須舉辦環評,因此也建議核安會參考環評審查程序,讓公民有參與機制。

立法院會十三日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十四日邀請環境部、經濟部、勞動部及教育部等部門就「我國推動綠色轉型政策,相關人才培育發展與產業政策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彭啓明會前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台灣目前的核一、核二、核三核電廠在興建時都沒有進行環評,核四廠當時有做環評,但並未成功新建。

他指出,依據現行法規,核電廠延役或重啟並不須舉辦環評,若要環評,則必須修改環評法;另外,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所則須環評。

彭啓明強調,環境部並非核能主管機關,因此也只能建議核安會若要延役或重啟,可參考環評審查程序,能讓全民有公開透明機制參與。

他也坦言,「現行法規邏輯很奇怪」,運轉四十年老舊電廠延役或重啟不須環評,除役卻需要;現在環評法正在體檢中,希望今年下半年能匯集各界意見後啟動修法。

不過,彭啓明表示,過去有很多案例,如焚化爐重新整改等是不用環評,如果要修環評法,就須一併討論,否則可能會一次新增很多環評案件,須考慮未來環境部量能或是整個社會可以接受的程度,也可在下半年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