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國中女學生墜樓案 高院認定校方有過失改判賠264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宜蘭某國中張姓女學生於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自校園走出,十一時在鄰近市場頂樓墜樓身亡,其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認定校方無過失,判家屬敗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學校未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態有疏失,二十一日改判賠家屬新台幣二百六十四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張女為校方列管高關懷學生,事發當日上午未請假亦未告知師長,自第三節下課後離開班級,再自行翻越圍牆出校,步行至校外市場頂樓後墜樓。校方直到中午才發現張女失蹤,下午二時四十四分經民眾發現送醫,因錯失黃金救援時間逾三個半小時,最後創傷性休克不治。

家屬主張,校內大門與圍牆形同虛設,監視器雖有設置卻無人查看,導致張女無人發現即離校。輔導老師明知其為高關懷對象,卻未落實個別輔導及校安通報機制;校長也未召開跨組會議,統籌督導各科任師資,違反《校園安全督導及輔導要點》。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張女違反校規自行離校,校方難以掌握其行蹤,無過失;家屬不服提起上訴。高院經合議庭審理後指出,學校未依《國家賠償法》與相關校安規範落實校園安全管理及學生出缺席追蹤,構成過失;張女及家屬也因未即時告知學校,負有同等過失,雙方各負百分之五十責任。

合議庭依民法規定考量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及醫療費等支出,計算後判決校方需賠償家屬新台幣二百六十四萬餘元,校長及六名教師因適用公務員侵權特別規定,免予個人賠償;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