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因涉掏空遠航三十六億元,一審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並加裝電子腳鐐監控。二審期間,高院發現他屢次違反科技監控規定,甚至二度接近苗栗溫仔頭漁港,認為有逃亡之虞,四月二度裁定羈押三個月。張綱維以照顧肺腺癌末期母親為由聲請具保停押,但高院審酌其資產移轉、隱匿行蹤等情節,日前駁回聲請。
全案源起張綱維被控以合庫遠航貸款案將樺福集團旗下公司本息轉移至遠航,並侵占公司資金。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在一一二年依業務侵占、背信等罪,判處他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執行十四年徒刑,得易科部分執行一年,合計十五年,並裁定加裝電子腳鐐、禁止接近機場港口。張綱維不服上訴,二審期間,高院接獲科技監控中心通報,他在一一四年四月前共違規七次,包括未接聽監控電話、行蹤異常等,其中二次行經苗栗溫仔頭漁港附近,懷疑意圖逃亡,遂於四月二日將他拘提並裁定羈押。
張綱維辯稱,部分違規是因手機當機或收訊不良,非故意為之,例如駕車行經國道三號時未進入漁港,且多數違規是因照顧行動不便的母親或與幼子聚餐。他強調境外無人脈、資產,也無其他國家護照,絕無逃亡可能,請求以限制住居替代羈押。
但高院認為,張綱維案發後曾提領大額現金、將名畫等財產轉移至親友處,並擅自遷居躲避債權人,顯示有隱匿資產及行蹤的習慣。加上一審遭重判,且具商業人脈與資源,逃亡風險重大,因此駁回聲請。
張綱維過去已多次因逃亡疑慮被限制自由。民國一一0年他被控掏空遠航時,台北地院即認為其犯罪所得高達三十五點六億元,未來可能面臨巨額民事求償,有強烈逃亡動機,裁定延長境管八個月。此次二審更直指其違規情節非屬輕微,縱使母親病重,仍不足以排除羈押必要。法院強調,羈押處分旨在確保訴訟進行,並非懲罰,張綱維若不服可依法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