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溫志強遭控任內放行事業廢棄物進場堆置三灣鄉掩埋場圖利廠商,貪汙罪部分無罪確定;檢方針對偽造文書部分上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二十二日改判他一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江姓包商於一0九年三月間,得標承攬苗栗縣「三灣國小一0八年度辦理校園操場工程」案,其中工程項目包含操場PU跑道面層刨除及合法運棄。溫志強違法指示時任廖姓清潔隊長,讓工程PU跑道廢棄物進場傾倒於三灣鄉衛生掩埋場,廖姓清潔隊長並口頭指示不知情清潔隊隊員,在繳款書填載為一般廢棄物,業者因而得以省去十八萬三千三百三十元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
苗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江姓業者,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另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全案將溫志強等三人起訴。苗栗地院一審審理後,判溫志強六年、褫奪公權五年;廖男判五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江姓包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判一年二月、緩刑三年,應向公庫支付二十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
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後,認定溫志強依法處理廢棄物,改判三人無罪,苗栗地檢署就貪汙罪部分未上訴而確定,其他罪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於去年十二月間,將公務員登載不實無罪部分及廢棄物清理法判決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昨日宣判依務員登載不實判溫志強一年六月,廖男判一年四月、緩刑四年,廢棄物清理法部分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