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郭姓男子因酒後與友人葉男發生口角,郭男因此心生不滿,持菜刀攻擊葉男,致葉男身中五十五處銳力傷,並因大量出血而當場死亡。因郭男手段凶殘,亦使被害人家屬受有難以抹滅之傷痛,故橋頭地方法院認為應該酌定較高的刑度。另依據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理由書,被告非預謀、無差別殺人,不屬於該判決所指最嚴重之犯罪,無從量處死刑。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於二十二日下午宣判,郭男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郭姓男子與葉姓、謝姓兩名友人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晚間相約在其所居住之鐵皮屋喝酒,郭男與葉姓友人酒後發生口角,郭男因此心生不滿,從廚房拿取一把菜刀朝葉男胸、腹部位置刺入,謝男上前制止,郭男卻持酒瓶朝謝男頭部敲擊致謝男受傷,謝男制止未果逃離該處向外求救,在謝男逃離該處後,郭男隨即將對外出入口之落地鋁門窗上鎖,並繼續持菜刀攻擊葉男,致葉男頭、肩、胸、腹部及左右手受有五十五處銳力傷,並因大量出血而當場死亡。
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此案時就生理原因部分,尊重凱旋醫院之判斷而認為郭男確實有「酒精使用障礙症」,但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郭男的控制能力雖有受到酒精影響,但未達顯著降低程度。郭男雖坦承犯行,但至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才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且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而郭男也沒有為任何賠償。其餘量刑條件尚屬中性要件。另參酌檢、辯雙方及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所表示之量刑意見,及郭男賦歸的社會可能性(獲得申請假釋的時間)等,最終評議結果,判處被告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