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檢疫 防疫補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全案三讀後不到四小時,總統蔡英文(中)二十五日傍晚火速在總統府公開簽署,並經行政院長蘇貞昌(左)、衛福部長陳時中(右)副署,完成條例公布。(中央社)
 記者陳建興、王超群/台北報導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立法院會二十五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經費上限為六百億元;經衛生機關認定須隔離或檢疫者等,得申請「防疫補償」。總統蔡英文在三讀後不到四小時即予簽署。
 由於條例中未納入防疫照顧假與發放津貼等規定,國民黨文傳會代理主委王育敏表示遺憾,認為忽視家長需求與困境「為德不卒」。
 特別條例由行政院會二十日通過,分為防治、紓困、振興及罰則等四部分,共十八條。由於國民黨、民眾黨團與個別立委,另提出十一個草案版本;立法院長游錫堃前天召集朝野協商討論後,部分條文取得共識,保留條文在昨天院會表決處理。
 關於疫情防治,三讀條文規定,「防疫隔離假」,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條文亦明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罰則部份,三讀條文規定,對公告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故囤積不售,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可處罰;散播疫情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隔離措施者,可罰二十萬到一百萬元罰鍰;違反檢疫措施者,可罰十萬到一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