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動保條例正式施行 遛狗不繫繩最高開罰1.5萬元

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正式施行,民眾遛狗未繫繩經勸導不聽、未經許可持有獸鋏,最高可開罰一萬五千元。(記者毛莉攝)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經農業部核定,二十六日已公告在縣府公報,二十八日起正式上路,民眾遛狗未繫繩經勸導不聽、未經許可持有獸鋏,最高可開罰一萬五千元。

屏東縣府農業處長鄭永裕表示,現行動保法中動物出入公共場所,僅有需七歲以上之人伴同規定,但是實務上常見飼主帶寵物散步,因未繫鏈繩,而引發追車或人,甚至追咬其他動物事件。

因此自治條例施行後如果寵物未繫繩、使用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遭檢舉確認身分且勸導不改善者將裁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裁罰。

鄭永裕同時指出,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共十四條,除了遛狗應繫繩外,針對獸鋏也增加了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的規定,違者依自治條例最高也可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且按次裁處。

另外,包括遭檢舉虐待動物拒絕動檢員進入稽查或雇主未防止移工購買、食用犬貓等,查證屬實也都將依照動保自治條例裁罰,請民眾遵守動物保護法及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為友善動物城市共盡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