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網路及轉售號號業者應登記為電信業者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二十八日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IASP)以及批發轉售門號之(MVNO)需登記為電信事業,一年內業者如沒有補行登記,可開罰十萬元到一百萬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代理主委陳崇樹指出,本次修法是要把業者、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IASP)拉到法律位階,要求提供這類服務必須登記為電信事業。是因在打詐要求下,立委認為需要把相關服務納管,但IASP業者規模差異很大,如三大電信旗下寬頻服務可能有幾百萬用戶、其他小業者之用戶可能只有幾百戶,未來採分級管理較為務實。

NCC指出,IASP業者過去在電信法時期是納管為電信業者,但過渡到電信管理法後,因擔心影響數位匯流,因此沒有要求登記為電信事業。而MVNO業者在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中就已納入管理,由於部份原來的第二類電信業者涉入詐騙案,納管批發轉售用戶號碼者主要是針對打詐需求。

NCC另外指出,利用市話及手機通訊已是社會運作的日常現象,語音服務之秩序攸關社會治安之良窳,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之語音服務時,應確實查證語音訊務來源公司已登記為電信事業,避免傳遞來源不明之語音訊務,而三通網資訊公司因轉接未登記為電信事業之元豐昌電信之語音服務,違反電信管理法規定,已處三通網資訊公司十萬元罰款,並命其二週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