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包毒品分贓牟利 4警重判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基隆市警察局前警員張晉維等四人於民國一0九年間勾結通緝犯余孟修,以查緝毒品為名調包毒品分贓牟利及獲偵辦績效,一審基隆地院認定張男等三人涉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財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五年六月至三年徒刑,另一人獲判無罪,二審認為原審過度寬縱,改依貪汙治罪條例重判二年六月至六年八月不等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緣起於張晉維在績效壓力下,與通緝犯余孟修達成協議,由余男提供毒品案件供張員查緝,張員則將查扣的毒品調包、侵占部分貨物並分取價金。其後,張晉維陸續邀約周聖倫、黃民欣及蘇昱端參與,透過虛報查緝成果提升績效。一審基隆地方法院依貪汙罪等罪,分別判處張員五年六月、黃員三年、周員二年六月,蘇員因證據不足無罪。但檢方認為原審以「警界績效制度扭曲」為由從輕量刑有誤,上訴後二審改判張員六年八月、黃員四年、周員三年六月、蘇員二年六月。

判決指出,張晉維等人犯罪動機包括爭取陞遷、減輕工作負擔,甚至以不實查緝成果掩飾怠惰。二審強調,警界績效壓力雖為事實,但不能成為濫權藉口,原審過度強調制度問題而忽略個人行為責任,因此撤銷原判加重刑度。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量刑妥適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