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韓姓女子剛出生十二天母親即離家,由外公扶養長大,她隨外公四處撿回收資源及演歌仔戲維生,她成年後,生母也年老體衰,回頭要求韓女負起扶養義務遭拒,母女對簿公堂,最後,法官以生母早年未扶養幼女,且情節重大,裁定韓女可免除扶養生母義務。全案可抗告。
韓女說,由於母親在她甫出生不久,即離家未照顧、扶養陪伴她,她能活下來完全是靠外公扶養長大,因外公是歌仔戲演員,從小便帶著她四處演戲,沒有接戲時,她就和外公四處撿回收補貼家計。另外,大約在她七、八歲的時候,生母又因在外經濟狀況不佳,帶著其他子女回到外公家居住,但因無固定工作,依舊未負起養家責任。她目前從事油漆工作,月收入三至四萬元不等,雖然未婚,仍需負擔家計,已無餘力再支付生母所需之生活相關費用,而且生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她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生母義務。
台南地院調查生母近幾年的所得收入狀況,發現幾乎都無收入,其中二0二三年收入為零,雖已達不能維持生活程度,而有被扶養之需要,惟其早年並未盡扶養幼女義務,經法院進一步調解,雙方同意依法免除韓女對生母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