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台南一陳姓男子為性侵慣犯,四度坐牢,去年假釋出獄後又涉持刀脅迫性侵八旬鄰居,拍不雅照,他抗辯因患病而犯罪且女方同意。二審不採信並審酌多次犯案,被害人分布十歲至八十歲,判刑十四年。最高法院二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間向鄰居佯稱,住處有她的信件等語,女方信以為真,隨陳男進入住處;陳男持菜刀脅迫毆打性侵女方得逞,並拍攝女方不雅照。女方當天未照常參加聚會,轄區里長察覺有異並前往關心,見女方傷勢,隨即報警並將女方送醫治療,全案曝光。
一審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為照相罪,判決陳男十四年徒刑。
二審的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本件陳男罪證明確,無視女方高齡及性自主決定權,也不管女方反抗哭喊仍羞辱傷人;陳男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不過被害人表示,請求法院判處陳男死刑,別再出來害人。
二審審酌陳男前科,僅為滿足自己的性慾,從民國六十八年間起,即不斷持刀及鐵棍等凶器,脅迫被害人而為強制性交,毫無悔過或同理被害人之心,反而一獲自由隨即恣意再犯。
二審仍判十四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