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康子仁∕台北報導
在朝野支持下,立法院聯席會議二日初審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若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之三條規範,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若犯此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近有三十個版本,修法重點包括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的刑事處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等。經朝野立委討論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規範,在二十一條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若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如果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這次修法也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行為處以罰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