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五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完善申訴處理機制、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等;也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若遭認定職場霸凌,最高罰一百萬元。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此外,針對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三年、權勢職場霸凌為五年。
初審通過條文規範,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果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條文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為確保各機關依這次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這次修正的五項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