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肇逃認罪賠273萬 高院減刑改判3年10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竹市一名陳姓男子一一三年二月間酒後超速駕車,在行經路口時撞擊闖紅燈穿越斑馬線的林姓男子後逃逸,終導致林男傷重不治。新竹地院國民法官庭一審依酒駕致死、肇逃等罪判刑四年,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認罪且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二百七十三萬,一審量刑過重,在五日改判三年十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二月十六日凌晨與友人在燒烤店及酒店連續飲酒長達六小時,酒後仍堅持駕車返家。他沿新竹市北區經國路一段超速行駛至光華街路口時,未注意到闖紅燈的林男,車輛直接撞擊對方後逃逸。林男被撞飛後全身多處骨折、顱內出血,送醫後次日死亡。警方當日上午循線逮捕陳男,測得酒測值高達零點三九毫克,遠超標準值。陳男最初辯稱「以為撞到狗」,事後才承認酒駕肇逃。

一審法院審理時,陳男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包括汽車強制責任險在內共二百七十三萬元。國民法官庭認為,林男違規闖紅燈也是肇事原因,雙方責任相當,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後判處四年。但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在陳男坦承犯行且積極賠償的情況下,仍對酒駕致死罪判處法定最低刑三年,屬量刑失當,因此將該罪刑期改為二年十月,加上肇逃罪一年,合併執行三年十月。

判決指出,陳男酒後注意力嚴重下降,且超速行駛,是事故主因,但林男未遵守交通號誌穿越馬路,也有過失。法院強調,酒駕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即便受害者有過錯,肇事者仍須負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