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彥涉性招待案一審無罪 檢方指「矛盾」提上訴

陳宗彥接受酒店業者性招待並協助調動某偵查隊副隊長及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檢方對原審認定矛盾提出質疑。(資料照片)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陳宗彥於南市府任職期間涉接受酒店業者性招待,「小芸」案引起各界關注,陳宗彥做為賴清德愛將,是否有違行政操守也備受檢視。今年五月,全案一審宣判,陳涉貪汙治罪條例部分諭知無罪,酒店業者連、王媒介性交罪部分亦判緩,檢方九日對三人提出上訴,直指原審判決認定「矛盾」。

根據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LINE對話紀錄,陳宗彥在一0一、一0二年間,多次聯繫綽號豆哥的酒店業者王孝瑋,請王代為安排性交易,陳也均前往慷樂隊酒店對面的名佳美生活館赴約,足以認定王孝瑋安排性交易的男客「陳董」就是陳宗彥。若陳董非陳宗彥,何必親自前往約定交易地點?檢方表示,原審判決認陳以其持有手機門號、LINE帳號「謙」聯絡王孝瑋,卻又未詳以論述說明「陳董」為不詳之人而非陳宗彥,顯有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不備及矛盾之情形。

王孝偉於一0一年及一0二年分別聯繫委請陳宗彥協助調動某偵查隊副隊長及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陳宗彥君允諾協助處理,相近時間內安排免費招待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陳宗彥接受招待請託關說行為應具有對價關係,應屬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規定之「職務上行為」,原審未審酌逕自對陳等人做出有利認定。原審屬判決理由不備、違反法令。

酒店業者「歐哥」連家樑、「豆哥」王孝偉利媒介性交罪部分,原審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有期徒刑八年,緩刑兩年。兩人坦承犯行部分為「媒介女服務生與不詳男客性交行為十次」,而非檢方起訴書所載「媒介女服務生與陳宗彥性交行為十次」。原審判決以連、王「坦承起訴書全部犯罪事實」處緩刑宣告,顯有濫用裁量權限,有違公平正義、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檢方九日依法對被告陳宗彥、連家樑、王孝瑋三人提起上訴,期上訴審法院撤銷原判,予以適當合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