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死親生男嬰棄屍古井 父母重判

柯姓女子前年五月間在住處產下一名男嬰,卻由謝姓男友將男嬰放在浴缸淹死,棄屍在台中石岡的水井,台中地院審理後,九日依殺人罪等罪判柯女十一年二月、謝男六年五月徒刑,可上訴。(記者陳金龍翻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石岡區去年驚傳古井嬰屍案,檢警調查發現柯姓女子前年五月間在住處產下一名男嬰,卻由謝姓男友將男嬰放在浴缸淹死,棄屍在台中石岡的水井,台中地院審理後,九日依殺人罪等罪判柯女十一年二月、謝男六年五月徒刑,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三十一歲的謝男與柯女大學時開始交往,原先台中東勢區租屋同居,後來柯女懷孕到婦產科檢查,胎兒已滿十三週,謝男因經濟考量要求拿掉小孩,柯女不願,二人多次爭吵,謝男搬到石岡區租屋。

一一二年五月,柯女在東勢區租屋處發現羊水破裂,謝男趕來幫忙接生,柯女在浴室內產下男嬰,但柯女突然表示不想要小孩,謝男將浴缸放滿水,將男嬰放入溺斃,以毛巾包裹死嬰,連同胎盤裝入塑膠袋內,帶回石岡區租屋處,將男嬰遺體放在神明廳下方,後來又將整袋遺體丟入租屋處旁的水井。

案經謝男事發半年後自首,警方前往水井撈出塑膠袋裝的嬰屍,但遺體早已腐爛。檢方偵辦後,依據證人證詞及相關證據,將謝男、柯女依殺人及棄屍罪嫌起訴,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台中地院審理時,謝男坦承犯案,並表明願意承擔、希望輕判,柯女則在犯後數度翻供並抗辯。法院審理後,昨日依殺人罪判柯女十年八月、棄屍罪處八月,合併應執行十一年二月;謝男依殺人罪判謝男六年二月徒刑、棄屍罪處七月,合併應執行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