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對於原住民族可回復傳統姓名,但改名除非特殊原因,否則一次為限,與漢族可改名三次相比不公平。內政部十日說明,依法原住民可回復傳統姓名,也能再回復為漢人姓名,但各以一次為限;原民若欲改名,則能以特殊原因最多更改三次,若是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並無次數限制。
內政部指出,原住民依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原為漢人姓名可回復傳統姓名,再回復為漢人姓名,前述回復各以一次為限。換句話說,原先已依漢人姓名登記的原住民,可以回復一次傳統姓名,而後若想再改回傳統姓名也可以,只是兩者都以一次為限。
至於原住民欲改名字文字,內政部說,這可依姓名條例規定,以特殊原因改名,最多可改三次。
此外,原住民基於文化慣俗改名則無次數限制,內政部說一一三年五月修正公布姓名條例,其中就增訂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者,不受改名次數的限制,像是雅美族依循從名制親從子名型的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後,因長子、長女的出生,就會改其傳統姓名;又如排灣族、魯凱族及卑南族依循「非永續性家名制」的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後,因離開本家、跨族通婚或其他情事,另取用家屋名。